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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002020):新冠原料药比肩◇002349 精华制药

2022-03-27 16:40│京新药业(002020):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 ─────────┴────────────────────────────────────────────────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于 2022 年3 月 24 日、3 月 25 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近日,公司注意到网络上存在有关“公司有三氟苯甲酰氯新冠药的原料药”、“京新药业两市同时拥有盐野义/辉瑞新冠药关键中间体的唯一一家标的”等传闻。公司在此澄清:公司原料药主要为喹诺酮类,他汀类,精神神经类药物,目前公司及子公司没有与盐野义制药、辉瑞制药展开新冠药物方面的相关合作。公司山东基地规划的 2,4,5-三氟苯甲酰氯为制备 2,4,5-三氟溴苄的关键中间体,投产尚需要一定周期,预计对公司 2022 年业绩无实质性影响,对公司未来后续年度业绩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新冠治疗药物在国内外的进展情况,根据市场需求变化,谨慎做出决策。敬请各位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在本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6、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 2022年 2月 26日披露了《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200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业绩预计不存在应修正的情况,公司 2021 年度具体财务数据请以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为准。公司未公开的定期业绩信息未向除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提供。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 ... 6e-0e91783e19c9.PDF

关键词: 京新药业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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