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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其中指出,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证券法》《存托凭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存托凭证公开发行条件,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二)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根据发行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三)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满3年及中国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境外基础股票上市地(简称境外上市地)市场分层情况约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条件;(四)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根据基础股票最近收盘价及上市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一是明确了上市条件,包括公开发行条件、市值标准(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上市年限(境外上市满3年)、初始规模(5000万份及5亿元市值以上)。二是规定了交易所审核的相关事项。三是明确了中国存托凭证建立初始流动性的相关要求及上市申请文件和披露事项。

关键词: 中国存托凭证 境外证券交易所 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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