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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来德: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78      证券简称:奥来德     公告编号:2023-053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奥来

德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奥来德长新”)拟与长

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

实施项目建设暨对外投资。

    拟投资金额:不低于67935万元(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投资和出让价款等。具体金额根据项目实际支出情况进行调整)

   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投资项目尚需通过环境影响审批等一系列程序,相关项目投资所涉

建设周期等均存在不确定性,项目完成后可能面临市场及技术方面的风险,对公

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二、本次对外投资金额较大、投入资金的来源为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全

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借款以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等方

式,可能会对公司短期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

源、支付方式等,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在 OLED显示用关键功能材料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的一体化

布局,提升公司整体的经营效益,公司全资子公司奥来德长新拟与长春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施项目建设。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67935万元。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具体投资额以项目实际支出情

况为准)

   。

  鉴于本次项目投资规模较大,资金来源为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全资子公

司进行增资,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借款以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等方式。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奥来德长新出让135870.00平方米宗地面积,用

于工业项目建设。

  奥来德长新已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土地,并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

动产权证以及相关用地建设等必要审批手续。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和审批手续

  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

二、合同主体的基本情况

  合同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主要办公地点:长春市南环城路3066号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名称:吉林奥来德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0MACLG3Y34T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轩菱忆

   注册资本:6,000 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

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核准日期:2023-06-20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二)投资金额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伍仟叁佰陆

拾柒万元 (小写 53670000.00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叁佰玖拾伍点零壹元

(小 写395.01 元)。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的 定 金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伍 仟 叁 佰 陆 拾柒万元(小写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

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陆万柒仟玖佰叁拾伍万

元 (小写67935.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伍仟元(小写

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三)规划要求

(四)建设时间

   宗地建设项目在2024年7月12日之前开工,在2026年7月12日之前竣工。受让

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

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有效期

   本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2073年7月12日。

(六)违约条款

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

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1)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

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款;

 (2)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

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

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

人。

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的,每延期一 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总额1.00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 让 人 未 能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日 期 或 同 意 延 建 所 另 行 约 定 日期竣工的,

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00 ‰

的违约金。

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

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

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

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

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

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

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 受 让 人 支 付 相 当 于 同 比 例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 的 违约金。

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

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1.00 ‰的违

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 由 于 出 让 人 未 按 时 提 供 出 让 土

地 而 致 使 受 让 人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

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1.00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

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 日,经

受 让 人催 交 后仍 不 能交 付 土地 的,受让人有权 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

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

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

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

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长春仲裁

委员会仲裁。

(八)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

起生效。

五、本次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公司把握行业发展的机遇,进一步完善公司在OLED材料

领域方面的布局,提升公司整体的经营效益,本次对外投资金额较大、投入资金

的来源为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

银行借款以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等方式。公司目前财务状况良好,本项目尚处于筹

划阶段,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一、本次投资项目尚需通过环境影响审批等一系列程序,相关项目投资所涉

建设周期等均存在不确定性,项目完成后可能面临市场及技术方面的风险,对公

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二、本次对外投资金额较大、投入资金的来源为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全

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借款以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等方

式,可能会对公司短期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

源、支付方式等,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特此公告。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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